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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2838号

刘某与姜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2838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承泉,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

委托代理人:姜北南(系被告姜某之父),男。

原告刘某诉被告姜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贾承泉、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北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1日自行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权,每周一次。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婚生女刘某某,均被被告拒绝,严重影响原告与婚生女刘某某的父女亲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对其婚生女刘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周五原告接刘某某到原告处周日晚送到被告处,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关于离婚协议及离婚协议的内容陈述属实。女儿刘某某现在已经上学,参加各种学习班,原告探望会影响女儿的生活及学习,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甘井子法院(2016)辽0211民初1708号判决书确认婚生女由姜某抚养,因此被告不同意轮流抚养。原告陈述的多次要求探望被被告拒绝与事实不符,被告送女儿到原告的父母家两次,2015年12月19日一次、几天后还有一次,期间原告又多次去幼儿园探望,原告出国半年回国后2016年2月18日领女儿出去一次,后半年又慌称出国自己放弃探望,在女儿的毕业典礼原告都没有参加,2015年7月21日离婚协议约定1000元的费分文未给,女儿住期房还付房租给原告。是原告不顾忌父女亲情不给抚养费不尽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于2015年7月21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刘某某(2009年12月19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权,每周一次。离婚后原告曾多次探望婚生女刘某某,但自2016年8月起被告姜某将婚生女刘某某接到其父母家(大连市金州区古城甲区29号楼1单元1—3)后,原告刘某无法行使探望权,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刘某依法探望婚生女刘某某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探望时原告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为前提。关于原告诉请的寒暑假轮流抚养婚生女问题,因本案系探望权纠纷,抚养问题已由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处理,故本院将不予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刘某可于每周周五十七时接婚生女刘某某到原告刘某处,每周周日十七时前再将刘某某送至被告姜某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