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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1240号

魏懿与袁铁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懿,袁铁剑,余露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1240号

原告:魏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上就,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袁铁剑,男,汉族。

被告:余露花,女,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号耀华锦园***栋104、204。

负责人:刘玉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魏懿与被告袁铁剑、余露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懿的委托代理人彭彬、胡上就、被告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铁剑、余露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袁铁剑、余露花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83258元。2、判令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9日,袁铁剑驾驶湘BN24**小型轿车沿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路行驶,19时许,行驶至国道319线斗姆湖镇红星村路段时,与道路上同向行走的魏懿及王崇玖、范子健发生碰撞,造成魏懿与王崇玖、范子健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袁铁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懿及王崇玖、范子健无责任。魏懿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省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魏懿的伤情经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湘BN24**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余露花,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告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致魏懿受伤属实,魏懿的诉讼请求过高,魏懿系飞行学员,没有误工损失,其余损失应依法核减。申请对魏懿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交通事故致魏懿与王崇玖、范子健三人受伤。魏懿住院治疗。住院10天、13天,开支医疗费8292元、49701元。开支鉴定费1000元。2、事故责任划分,袁铁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懿及王崇玖、范子健无责任。3、湘BN24**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余露花,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1、魏懿的伤残评定。魏懿提交的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需1人护理90日,营养期为60日,本鉴定完成日之前的医疗费按实际治疗开支酌定,后期取内固定费用预计6000元左右)。是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该鉴定机构具有资质,具备对魏懿的伤情,医疗终结时间,陪护时间,后期治疗费等事项进行鉴定的技术和条件。该鉴定意见书没有明显的不当之处。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有误的证据,其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对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1、魏懿是否有误工损失。魏懿系飞行学员,交通事故受伤后,已停止飞行,其收入必将减少,对魏懿有误工损失,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魏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63993元(住院医疗费57993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23天×50元/天);3、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天);4、陪护费9000元(90天×100元/天);5、误工费12000元(120天×100元/天);6、残疾赔偿金57676元(28838元/年×20年×10%);7、鉴定费1000元;8、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9、交通费酌定3000元;合计155819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魏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本案争执的焦点:

一、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二、魏懿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关于焦点一、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袁铁剑驾车与魏懿及王崇玖、范子健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懿与王崇玖、范子健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袁铁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懿与王崇玖、范子健无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焦点二、魏懿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袁铁剑驾驶的事故车辆湘BN24**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首先由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魏懿的损失予以赔偿,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袁铁剑予以赔偿。故魏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5819元,由太平洋保险株洲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部分10000元,伤残限额部分86676元(陪护费900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96676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9143元(总损失155819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责任限额部分96676元)由袁铁剑予以赔偿。余露花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事故责任。袁铁剑、余露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魏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5819元由袁铁剑赔偿5914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赔偿966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魏懿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袁铁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彪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辉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