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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944号

纪红涛与许凤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红涛,许凤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2944号原告纪红涛。被告许凤强。

原告纪红涛与被告许凤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红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凤强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红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6日,被告因经营铁矿需要资金向我借人民币200000元,借期1年,利息5万元。当日,我通过建行我妻子张某某转账給被告人民币180000元,次日又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出具了200000元的借条。过了10天左右,被告又因经营铁矿需要资金向我借款1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14年已还清。我曾多次向被告催要200000元,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如下1、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张;2、借条一张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借款关系。许凤强未作答辩,未向本庭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原告纪红涛之妻张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付给被告许凤强人民币180000元,次日原告又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人许凤强,2012年6月7日。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纪红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张。该证据证明原告之妻张某某于2012年6月6日付給被告许凤强人民币180000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借条一张。该证据证明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现金20000元,借款合计200000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借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自然人之间不定期借款协议,原告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被告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开庭审理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凤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纪红涛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新全

审 判 员  韩长波

人民陪审员  裴艳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