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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635号

贺伦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贺伦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35号罪犯贺伦贵,1962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伦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7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6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贺伦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贺伦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伦贵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1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伦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