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079号
原告:杨立忠,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郝玉诚,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峰,住敦化市。
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代同伟,村主任。
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开国,村主任。
第三人:李凤荣,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忠诉被告刘建峰,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大石头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李凤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忠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俊杰
代理
审判员 杨思佳
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