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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079号

杨立忠与刘建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立忠,刘建峰,敦化市大石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大石头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李凤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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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079号

原告:杨立忠,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郝玉诚,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峰,住敦化市。

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代同伟,村主任。

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开国,村主任。

第三人:李凤荣,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忠诉被告刘建峰,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大石头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李凤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忠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俊杰

代理

审判员  杨思佳

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