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597号
原告:深圳市顺捷某达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林,系该公司人事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鸿,系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方某平。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顺捷X达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某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慕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