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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597号

深圳市顺捷丰达速运有限公司与方自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顺捷X达速运有限公司,方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597号

原告:深圳市顺捷某达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林,系该公司人事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鸿,系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方某平。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顺捷X达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某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慕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