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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8号之一

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肖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田宽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88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富民北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002115910。

法定代表人:蓝沛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训富,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田宽方,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肖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田宽方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蓝沛招以现金100,000元提供担保(该款已于2016年8月26日缴纳至本院保证金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宽方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伟乐

人民陪审员  刘伟荣

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艳勋钟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