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585号
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肖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按25%收取37元,由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诗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