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明生,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某,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江显斌,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公刑诉[2016]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严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邝军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罗明生,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江显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黄某甲、廖某丙、吴秋坜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以提供虚假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乙、郭某的配资股指期货账号和密码,并进行期货交易:当黄某甲等人获利时,由被害人将获利款转入黄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亏损时,黄某甲等人则放弃该股指期货账户,被害人无法获得保证金造成股指期货账户内资金损失人民币81万元。2015年8月20日14时许,黄某甲、廖某丙、吴秋坜等人以同样手法诈骗谢某甲,由吴秋坜、廖某丙陪同谢某甲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某甲工商银行查账后,被害人郭某、罗某乙及其朋友刘某乙钧、郭某民、梁某乙等人赶至现场抓获吴秋坜,并开车将其准备扭送到公安机关,黄某甲、廖某丙等人随即开车逃离,并纠集被告人李某甲、严某等人驾车追截,被告人李某甲、严某等人持铁锤、防盗锁等工具对刘某乙钧、郭某民、梁某乙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并在追截过程中撞坏多辆其他群众的车辆。经鉴定,被毁车辆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111255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两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严某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控罪,但辩解其只砸了奥迪车玻璃,没有撞过其他车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不是毁坏财物的组织者,也不是主要破坏者,事前没有毁坏财物的共谋,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组织者,没有参与主要毁坏行为,属从犯,被害人损失不是全部由两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中午约14时,罗某乙、郭某得知曾经与他们合作炒期货造成其财物损失的廖某丙、吴秋坜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不落,便与刘某乙钧、郭某民、梁某乙等人开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某甲工商银行附近,将陪同谢某丙到富某甲工商银行查账的吴秋坜抓获,并开车准备扭送吴秋坜到公安机关。吴秋坜的同伙随即纠集被告人李某甲、严某等多名男子驾车追截,在追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严某伙同其他男子持铁锤、防盗锁等工具共同对刘某乙钧、郭某民、梁某乙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并撞坏多辆其他群众的车辆及路旁花某。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及花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112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乙均等人报警。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严某于2015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3、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严某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增城区荔城街富某乙路路段,现场11辆车有碰撞痕迹。5、鉴定意见书:(1)增价鉴(赃)[2015]710号关于花池修复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花池修复价格为500元,铁树修复价格为800元,合计人民币1300元。(2)增价鉴(赃)[2015]6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汽车(车牌粤L×××××)被毁坏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10860元。(3)增价鉴(赃)[2015]7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汽车(车牌粤A×××××)被毁坏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15290元。(4)增价鉴(赃)[2015]7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汽车(车牌赣D×××××起亚车))被毁坏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3270元。(5)增价鉴(赃)[2015]7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汽车(车牌粤A×××××)被毁坏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6)增价鉴(赃)[2015]7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汽车(丰田牌GTM7201RS型,粤S×××××)被毁坏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7)增价鉴(赃)[2015]7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汽车(车牌粤S×××××哈弗)被毁坏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10015元。(8)增价鉴(赃)[2015]69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汽车(车牌粤S×××××奥迪)被毁坏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62820元。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苹果6手机1部、从被告人严某处扣押苹果5S手机1部。7、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乙钧的陈述:2015年8月20日上午,罗某乙打电话说找到之前诈骗他的一名男子,让我开车过来帮忙将该男子扭送公安机关,我驾驶车牌为赣D×××××的灰色起亚索兰托车去到增城区荔城街,约13时30分我开车去到指定地点,现场已经停着两辆车,罗某乙和郭某廷、郭某辉把一名男子拉上我的车,我开车去派出所经过两个红绿灯等灯时,发现后面有一辆摩托车追着我们,坐在后座的男子手拿一把车锁,他们加速把摩托车强行停放在我车前面堵住我的去路,他们两人下车走到路边去等支援,我怕他们来抢人或打人,就开车把对方摩托车撞倒后直接开车离开,走了一段距离又遇到红绿灯,那两名男子又换了一辆摩托车追上来,一名男子拿着一把车锁砸碎我车后尾箱玻璃,我就加速闯了四个红灯到了刑警大队,将涉嫌诈骗的男子交给民警处理。(2)被害人郭某民的陈述:2015年8月20日,我驾驶车牌为粤S×××××的白色哈弗小轿车帮朋友郭某去抓以期货交易骗他钱财的男子,当时我们将一名男子制服到刘某乙钧的起亚索兰托车上后,刘某乙钧启动车先离开走了,我和梁某乙分别驾车导航准备到增城刑警大队。因走错路到了荔江小学附近,我车后一部蒙着牌的银色天籁车突然从左边加速超车横在前面将我车逼停,我车头左边碰到天籁车的右边车门,天籁车上下来四名男子,其中一个人拿铁锤,一个拿摩托车锁来砸我车,我想倒车但梁某乙驾驶的奥迪A6在我车后,只能往前强行突破并将停在路边的两辆小车刮花了,砸车的4名男子还追上来,我加速往前通过一个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碰刮了一部黑色本田雅阁和一部摩托车,我继续往前开见到路边有巡警向其求救。听说郭某和罗某乙被人以合作炒期货的方式诈骗80多万元,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3)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2015年8月20日13时,我开着借来的黑色奥迪A6车(车牌粤S×××××)与罗某乙等人到增城一个工商银行附近,发现涉嫌诈骗的三名男子在一辆白色雷某萨斯旁边,我将奥迪A6停在雷某萨斯附近,对方两名男子发现了我们并上车逃跑,在倒车过程中撞掉了我车后保险杠,罗某乙抓到其中一名男子上了刘某乙钧驾驶的起亚车,我们也开车离开现场,发现后面有一辆遮挡车牌的天籁小汽车飞速开了过来,先超了我的奥迪车然后又超郭某民的哈弗车将其逼停。天籁车下来四五个男子拿着车锁砸郭某民的车,郭某民开着车直接冲过去了,那些男子转过来拿铁锤和U型锁砸碎了我车窗玻璃,我加速突破开了一段距离后,一辆白色丰田RAV4小汽车飞速追来撞到我车尾上,我车失控撞到一个停车场内的几辆小汽车,丰田车某丙失控撞到了花坛上,丰田车下来两名男子追我们,我立马倒车离开将车开到下一路口右转后将车停在路边,然后我和郭某润弃车分开跑了。8、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丙的证言:2015年8月19日晚,郭某说之前在增城被一诈骗团伙以合作炒期货的方式诈骗了,想再次以合作的方式钓出对方来。次日早上我和郭某、郭某辉、罗某乙、刘某乙钧开车某甲到增城东汇城,郭某说之前有业务员与对方联系过了,对方要求去银行开一张卡作为保证金账户,我就在附近找了家工商银行开了一张卡,接着三名男子开雷某萨斯车某甲到东汇城,开车男子自称“吴某甲”,还有一个自称公司“财务”,他们搭我到富某甲附近的一家工商银行去转账,“财务”带我到银行柜员机上改密码,由我设前面三位,他设后三位,过一会他说钱到账了,我在柜员机上看到卡上余额是一百万元,然后我们就从银行走出来,这时郭某等人向“吴某甲”跑过去,“吴某甲”和另一男子马上上车逃窜,倒车时撞了我们的奥迪车,“财务”往路边跑被郭某辉等人抓住带上刘某乙钧的起亚车准备送去公安机关。当车开到第一个红绿灯时两名青年男子骑着摩托车追我们,在第三个红绿灯处两名男子追上来用石头和摩托车大锁砸烂我们的车窗玻璃,刘某乙钧加速冲红灯将车开到增城刑警大队。(2)证人郭某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我们通过朋友找到之前以合作炒期货的方式诈骗我和罗某乙的“财务”等人的下落,并在荔城街富某甲与开园路路口将“财务”抓住,把他带上起亚车准备扭送公安机关,我们的三部车分散开走,我乘坐郭某民开的哈弗车某乙江小学附近被一辆天籁车追赶并逼停,开籁车下来四名男子用铁锤和车锁砸哈弗车,郭某民强行将车开走,天籁车在路上追赶我们时碰撞了三四辆群众车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上午,我打电话叫刘某乙钧帮忙将诈骗我的男子扭送公安机关,约14时我坐刘某乙钧的起亚小汽车到了增城富某甲与开园路路口的工商银行附近,看到之前骗我的“李某乙”、“阿某甲”和“财务”在白色雷某萨斯旁边,我让刘某乙钧绕个圈接近对方的车,绕圈过程中经过一个巷子,刘某乙钧下车吸烟,我坐上驾驶座开车出巷子,见到“李某乙”和“阿某甲”已经上了雷某萨斯车,“财务”被两名男子纠缠着,此时梁某乙驾驶奥迪A6和郭某民驾驶哈弗车某丙来到现场,我驾驶起亚车想堵雷某萨斯车,随后见到“财务”逃跑,郭某辉叫我停车让他去追堵“财务”,同时我们派去跟对方接头的谢某丙想阻止“李某乙”他们逃跑,雷某萨斯车撞开梁某乙的奥迪A6跑了,郭某和郭某辉将财务抓住带上刘某乙钧的起亚车,我坐上起亚车副驾驶位,谢某丙和郭某辉在后排控制“财务”,由刘某乙钧开车去公安机关。在第一个红绿灯有个高个子开着摩托车停到前面想逼停我们,并想过来打开我们驾驶座的车门,一个矮男子开摩托车停在我们车后,刘某乙钧撞开摩托车冲过去,后发现刚才那个矮男子开摩托车载着高个子追着我们,高个子拿一把车锁砸碎起亚车的后尾箱玻璃,当时我们都很怕,刘某乙钧就加速闯四个红灯到了刑警大队。(4)证人郭某辉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罗某乙让我帮忙找诈骗他钱财的男子,梁某乙开奥迪A6、郭某民开长城哈弗、刘某乙钧开起亚小汽车,每辆车都载着一些人员,去到增城区荔城街富某甲工商银行门口发现三名诈骗的男子,其中两名男子逃跑了,另外一名男子被我和郭某抓住带上了刘某乙钧的小汽车准备扭送公安机关,一辆摩托车在一红绿灯处追上我们,他们直接把摩托车甩进刘某乙钧的车底下拦住去路,摩托车上下来两名男子拿着车锁要砸我们车窗,刘某乙钧开车把摩托车撞开直接冲了过去,在下一个红绿灯那两名男子又开着摩托车追上来,用摩托车锁砸碎了刘某乙钧的车尾箱玻璃,刘某乙钧就加速一路闯红灯到了增城刑警大队。(5)证人郭某润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13时,罗某乙让我帮忙抓诈骗其80多万的男子,我坐梁某乙的奥迪A6到了增城一个工商银行附近,发现涉嫌诈骗的三名男子在一辆白色雷某萨斯旁边,梁某乙将奥迪A6停在雷某萨斯附近,其中两名男子发现了我们并上车倒车逃跑撞掉了奥迪车后保险杠,罗某乙抓到其中一名男子上了起亚车准备送公安机关,我们赶紧离开现场,后发现一辆遮挡车牌的天籁小汽车飞速从后面开来,超越了奥迪车和哈弗车并将车逼停,天籁车下来四五个人拿着车锁砸哈弗车,郭某民开车直接冲过去了,我的车某丙跟着冲过去,在红绿灯处天籁车又追上来,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砸哈弗车,郭某民直接冲红灯时碰刮了一辆黑色雅阁,那些男子转过来拿着铁锤和U型锁围砸我乘坐的奥迪车,车上的玻璃窗被砸碎。梁某乙加速突破开了一段距离后,一辆白色丰田RAV4小汽车飞速追过来撞到奥迪车尾,奥迪失控撞到一个停车场内的几辆小汽车,丰田车某丙失控撞到了花坛上,丰田车下来两名男子追我们,梁某乙倒车离开将车开到下一路口右转后停在路边,然后和我弃车分开跑了。(6)证人付某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中午,我在新天美地正大门站岗,见到一辆黑色奥迪后面紧跟着一辆白色丰田,然后白色丰田从公路外侧碰撞奥迪的左侧,由于车速过快,黑色奥迪车撞到了停车场内的三辆小车,白色丰田就撞到公路旁边的花某上。(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我停放在新天美地门口车牌为粤A×××××的小汽车被撞了,车前头受损严重,车右侧门有碰撞损坏,现无法行驶。(8)证人陈某丙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我停放在新天美地门口车牌粤L×××××的小汽车被撞了,车的左侧受损,前车轮被撞歪,无法行驶。(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我停放在新天美地门口车牌粤A×××××的小汽车被撞了,车的左右侧受损了,左前面受损最严重,左前车轮被撞歪,无法行驶。(10)证人马某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我驾驶车牌粤S×××××的凯美瑞小汽车在菜园路等红绿灯时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了,先是被一辆白色越野车撞了车身右边,接着在该越野车后面的一辆黑色奥迪因为被多名男子拿着铁锤砸车,也从我车右方闯红灯碰撞了我的车辆,之后我看见一辆白色丰田牌RAV4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色的日产小汽车去追上述车辆。(11)证人石某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约14是30分,我到新天美地小区上班,看见大门前花某被被一辆车牌白色丰田小车撞毁的,小区门口有四五辆小汽车被撞坏,交警在现场处理。(1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15年8月20日下午约14时,我接到朋友廖某丙电话,说“阿某乙”被别人绑架了,我车牌为粤A×××××的白色雷某萨斯车某丙被人砸了,我开车某甲到增城区看守所门外,但未见到“阿某乙”,我就打110报警,后来有警察过来带我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我在二天前将雷某萨斯车借给廖某丙使用。(13)证人廖某丙的证言:我没有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与人合作炒期货,只是有人打电话叫我扮演指定角色出面与人沟通,我方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对方提供期货账户、密码和资金的合作方式炒期货,我不认识打电话给我的人,我只是按照他们的安排与客户沟通,我参与过二次,每次从中收取报酬2000元。第一次是今年7月底一天,我扮演吴某甲吴某乙,身份是做工地承包工程的,第二次是8月初的一天,我扮演李某乙。第一次去见客户时在场人有“财务”和“阿某甲”,“阿某甲”是黄某甲介绍我认识的,这种以出保证金的方式找人合作炒期货进行“煨庄”,我也是和黄某甲接触后才了解的,才有人来联系我。我不知道黄某甲与这两宗炒期货合作有无关系。(14)证人江某的证言:2015年7月23日16时许,我发现被人以期货交易方式诈骗了92万元,对方是三名男子,其中一个叫吴某乙,自称做土方生意,另外两个一个叫阿某甲,吴某乙表弟,一个自称是财务人员。经辨认,指认出廖某丙就是“吴某乙”。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8月20日14时许,我驾驶严某的日产天籁小车搭他去东汇城买东西,途中我接到黄某乙电话说吴秋坜被人抓走,叫我们过去富某甲工商银行看看怎么回事,我就和严某赶到富某甲工商银行。到达后我见到很多人站在那里就没有停车,在附近绕了一圈再回去,看见“欧咪”和两名男子站在路边示意我搭他们,他们上车后“欧咪”叫我追前面的黑色奥迪和白色哈弗,我追赶上去从左侧超过了那两辆车并逼停他们,但很快他们又掉头开车走了。我们继续追至富某乙某个红绿灯路口,哈弗车停在路口等红灯,奥迪车跟在后面,我开车堵在奥迪后面,然后我们下了车,严某最先下车手持汽车防盗锁击打奥迪车的副驾驶室玻璃窗,“欧咪”上前去砸奥迪右后门车窗,另外两个男子分别拉后排两个车门并拍打车窗,我最后下车站在奥迪右侧,这时奥迪突然倒车,接着哈弗冲红灯离开,奥迪也跟着离开并撞到我们的右侧车门,我们也马上上车继续追赶他们在红绿灯处跟丢了。我就继续往前开,“欧咪”接到电话说吴秋坜被抓到增城看守所,我们赶过去约有20人聚在看守所门口但没见到吴秋坜,有人说我们要追的人去了富某乙派出所,严某驾车搭着我去富某乙派出所途中见到奥迪车停在路边,我们也停下来,然后就有交警过来将我们带回刑警大队调查。经其辨认,指认了同案人严某。10、被告人严某的供述:2015年8月20日14时许,我和李某甲准备去东汇城大润发逛街,途中李某甲接了个电话,然后就开车到富某乙富某甲接了“阿某丙”和一名男子,他们上车后叫我们去富某甲那家工商银行,到达后我们在附近绕了一圈,两名男子说吴秋坜在这里被人抓了,叫我们开车去追前面的黑色奥迪和白色长城哈弗,我们追赶上去从左侧超过了对方两辆车逼停了他们,我拿了一把防盗锁下车,“阿某丙”和那名男子也下车了,下车后我的防盗锁被“阿某丙”和那名男子拿了,我走到哈弗前面挡着那车,“阿某丙”和那名男子就去敲哈弗车门玻璃窗,哈弗车撞到我车右侧车门冲走了,奥迪车某丙跟着走了。我们继续追赶到农业局路口,哈弗车撞红灯离开了,奥迪车被摩托车挡着走不了,我们下车走过去看吴秋坜是否在车上,“阿某丙”和那名男子去敲车门和玻璃,这时“欧咪”不知道从哪里走了出来,用铁锤砸烂奥迪车右侧的车窗玻璃,奥迪车强行开车了,我们上车追赶但跟丢了,之后“阿某丙”他们就下车了,我们开车转到新天美地楼盘见到哈弗车时,还见到一辆白色丰田RAV4小车被撞停在附近,后“阿某丙”打电话说吴秋坜被抓到增城看守所,我们赶过去有一班人聚在看守所门口但没见到吴秋坜,当中有人说我们要追的奥迪车在富某乙,我就驾车搭着李某甲去富某乙,路上看见交警正在处理那辆奥迪车,我过去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在追车过程中,我的银色日产天籁车被哈弗车撞烂右侧车身位置,我不清楚李某甲接的两名男子为什么上我车,那两名男子说抓阿某乙的人是购买股指期货被骗了钱,我不知道阿某乙有无做股指期货骗别人的钱。庭审中被告人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其辨认,指认了同案人李某甲。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及两名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严某得知吴秋坜被抓后,伙同同案人驾车在马路上追赶拦截三名被害人所开车辆,期间共同持工具砸坏被害人车辆,并造成马路上其他群众车辆和路旁花某损坏,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两被告人伙同其他同案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本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应与其他同案人对损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虽在侦查后期和庭审中予以供认,但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及两名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严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严某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孔小梅
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
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