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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4802号

舒才燕与刘晓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16民初48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舒才燕,刘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802号

原告:舒才燕,住贵州省镇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燕,住湖北省咸丰县,身份证证号码42282619900708404X。

原告舒才燕诉被告刘晓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舒才燕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舒才燕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才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由原告舒才燕承担。

审判员 温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海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