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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889号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889号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

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孙景华。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萍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人民陪审员  刘 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