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58号罪犯祝建文,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建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奖励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建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