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34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金。再审申请人刘志鹏因与被申请人李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志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虹
代理
审判员 黄娅娟
代理
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