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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342号

刘志鹏与李晓红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志鹏,李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34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金。再审申请人刘志鹏因与被申请人李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志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虹

代理

审判员  黄娅娟

代理

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