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252号
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570352991。法定代表人谭泽元,职务董事长。
被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北。法定代表人刘正权,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焦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