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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2210号

原告张素珍与被告张宾、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素珍,张宾,张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2210号原告张素珍与被告张宾、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素珍,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西河路五号街坊。

委托代理人:任燕玲,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居然新城。

被告:张宾(曾用名张兵),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四号街坊。

被告:张美丽,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四号街坊。

原告张素珍与被告张宾、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立案。

原告张素珍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731.26元,减半收取计2365.63元,由张素珍负担。

审判员  宋维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广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