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2210号原告张素珍与被告张宾、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素珍,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西河路五号街坊。
委托代理人:任燕玲,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居然新城。
被告:张宾(曾用名张兵),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四号街坊。
被告:张美丽,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四号街坊。
原告张素珍与被告张宾、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立案。
原告张素珍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731.26元,减半收取计2365.63元,由张素珍负担。
审判员 宋维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广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