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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91执32号

马朝云与陈昌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朝云,陈昌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马朝云。被执行人陈昌江。本院在执行马朝云与陈昌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昌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琼骞

审 判 员  黄 彬

代理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