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益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益兵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宾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