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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805号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正权、都江堰市兴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正权,刘凯,都江堰市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正权,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兴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翔凤路69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职务不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新绿季节2栋3单元1412室。

负责人:张文超,职务不详。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正权、刘凯、都江堰市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而非都江堰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正权诉请刘凯、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劳务费等款项,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都江堰市辖区内,故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琳珊

审 判 员  李加红

代理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