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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377之二号

付文利与王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文利,王文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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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37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利,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王文喜,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阿立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了被执行人王文喜所有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号:×××)。本院将上述车辆委托评估、拍卖。予以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文喜所有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力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衣努尔·解恩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