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786号罪犯郭艳军,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9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81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郭艳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中旬,郭艳军伙同程二强、李抗洪密谋盗窃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55号3栋5楼的广州市三全凌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全凌公司)办公室内的保险柜。2008年1月下旬,李抗洪带程二强到三全凌公司,指示了可以避开监控进入公司的地万。同月25日,李抗洪告知程二强、郭艳军三全凌公司保险柜存有大量现金的情况。同月28日3时许,郭艳军、程二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三全凌公司财务室,欲使用工具撬开保险柜盗取现金。因不能撬开保险柜,当日6时许,二人将保险柜搬上车后逃离现场。随后,程二强打开保险柜,取出人民币18.35万元。得手后,郭艳军分得人民币7.5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3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实施盗窃犯罪,给被害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艳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