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838号罪犯刘志勇,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勇犯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彭战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刘志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初,被告人刘志勇、张枫在北京商量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套取现金并约定分成。随后,刘志勇找他人伪造了三张面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辽宁阜新银行大连支行的承兑汇票,随后,刘志勇找人伪造了“大连美邦化工供销有限公司”、“大连美邦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周宏明印”三个印章并交给张枫。次日中午,高立携带上述汇票和印章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贴现。银行工作人员验票时发现是假票,遂报警。民警赶到银行缴获了上述汇票和印章。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志勇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共计63584.34元人民币,经建设银行包头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刘志勇拒不还款,后关机逃匿。2012年12月7日,刘志勇的家属代为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本金及利息。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37.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26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3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