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016号原告杨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清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世晓 来源:百度搜索“”
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016号原告杨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清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世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