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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恢字第17-1号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与李建、史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李建,史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恢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东段20号。负责人何如,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建,男,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史素兰,女,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2)安岳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则以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用于该笔借款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由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安岳县千佛乡的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良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鉴定估价,四川良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评估报告,最终评估确定的价格为163100元(其中房屋装饰装修部分的价值为5300元)。2016年5月12日,本院以163100元为保留价,依法委托金泰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建所有的房屋予以拍卖,但因该房屋价格较高等因素第一次拍卖流拍;2016年6月29日,本院在第一次拍卖价格基础上降价10%,以146790元为起拍价,再次委托金泰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予以拍卖,第二次拍卖仍因该价格较高等因素流拍;2016年7月25日,在第二次拍卖价格基础上降价10%,以132111元为起拍价,委托四川中联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拍卖,最终三次拍卖均因房屋价格较高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拒绝对被执行人李建所有的房屋进行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书面向本院提交说明,双方正处于协商阶段,申请人民法院暂不进入变卖程序,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恢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建、史素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卫

审判员 蒋能凯

审判员 唐 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