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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165号

颜世峻与孙铁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世峻,孙铁军,孙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颜世峻,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东家村北7胡同4号被执行人孙铁军,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璐,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颜世峻与被执行人孙铁军、孙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06日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