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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835号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绥中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835号

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周,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绥中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与被告绥中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发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振峰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761**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绥中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761**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