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253号
原告:魏国江,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康家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代表人:李振权,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江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康家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江于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康家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江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魏国江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清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伟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