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结伙李某丙定、李某丙礼、陈某、张江山(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航空公司的乘客信息资料,再由陈某给乘客发送虚假的航班取消的短信,骗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存钱并转账取现。2014年2月5日,何世贤通过淘宝网天泰航空淘宝旗舰店购买了一张杭州前往深圳的机票,该条信息被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非法获取后,陈某便编造该航班已取消的短信发送给何世贤,何世贤要求其妻子(被害人)李某丙及堂姐(被害人)宣某帮助其办理飞机票的退改签业务。2014年2月6日,被害人李某丙按照短信上所留的电话号码与李某丙定等人取得联系,李某丙定以办理飞机票退改签业务需到ATM机转账激活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0600元,并由张江山将该笔钱通过ATM机取现。2014年2月7日,被害人宣某再次电话与李某丙定等人取得联系,李某丙定等人以办理飞机票退改签业务需到ATM机转账激活为由骗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117293元,并由陈某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取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作案共2起,价值共计人民币1278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记录、航班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温某、李某乙的证言、同案犯李某丙定、李某丙礼、陈某、张江山的供述、被害人宣某、李某丙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
人民陪审员 翁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