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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5996号

刁鹏诉孟曦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刁×,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5996号

原告:刁×,男,1978年2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

原告刁×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刁×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相识,于2013年11月12日在丰台区民政局领证结婚,2014年6月20日婚后生一子,取名刁×1。自原被告恋爱至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被告对原告诸多隐瞒,让原告感觉一直生活在欺骗中。被告隐瞒其父母离异的事实,在投资、购房时对原告也进行了欺骗。2014年底,被告及其母亲到原告家将婚生子强行抱走,并就此在被告母亲家居住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有余,且被告在孩子出生的半年里,经常因为日常琐事与原告争吵。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刁×1归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至;3、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于婚前借给被告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三区24号楼×1号房屋的首付款及房屋佣金共计129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只是夫妻吵架,原告挺长时间不回家我也没有闹过,有误会和问题可以沟通,我都不知道什么原因原告不回家了,孩子也需要父爱和母爱。我们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我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刁×与孟×于2013年1月自行相识,201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4年6月20日生一子刁泊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刁×以孟×有欺骗行为、双方分居满两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孟×离婚,孟×表示双方还有感情,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刁×陈述双方自2014年11月17日开始分居,孟×不予认可,称2014年11月后刁×经常不回家,但没有完全分居,自2015年6月刁×开始离家不归。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刁×与孟×系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孟×表示对刁×仍有感情,愿意维系婚姻,本院应当给予机会。现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亦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够顾念夫妻情分,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丹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