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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2138号

宋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138号

原告:宋某,女,200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法定代理人:宋某1,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佤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作凤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阳

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