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范绍阳,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刘德清,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范绍阳与刘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德清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绍阳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友良
审判员 王生辉
审判员 周素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