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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赵某明桂、赵某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赵某明桂,赵某清海,刘某广新,秦某风莲,刘某广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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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住所地临西县迎宾大街160号,联系方式0319-856****。法定代表人张聚军。被执行人赵某明桂,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临西县。被执行人赵某清海,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临西县。被执行人刘某广新,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临西县。被执行人秦某风莲,女,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临西县。被执行人刘某广成,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临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明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明亭执行员  董永刚执行员  李相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记员方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