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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897号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与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杨仁其,冯建芳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承德。负责人吴以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保亮,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昆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仁其。被执行人冯建芳。本院在执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与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杨仁其、冯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杨仁其、冯建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海兰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