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宽执字第336号
申请执行人:曲洪波
被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2014)宽民初字第159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王子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