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130号
原告:杜晓楠,女,1989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梅,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雅蓉,女,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杜晓楠与被告历雅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杜晓楠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晓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晓楠负担。
审判员 田立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