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02民初1130号

杜晓楠诉历雅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杜晓楠,历雅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130号

原告:杜晓楠,女,1989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梅,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雅蓉,女,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杜晓楠与被告历雅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杜晓楠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晓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晓楠负担。

审判员  田立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