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953号罪犯陈道江,男,1985年6月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道江犯强奸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道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浙江监狱奖分154.7分、江西监狱表扬奖励12次。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道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道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