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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416号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与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费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民初1416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住所地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号。负责人李念奎,主任。被告费伟,男,生于1986年4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诉被告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李念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诉称,被告费伟于2013年4月11日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元,用于养牛,月利率8.4563‰,该借款定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逾期未归还借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了2014年3月28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4年3月28日后的利息。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费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4年3月28日后的利息。被告费伟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费伟,借款金额20000元,用途养牛,月利率8.4563‰,该借款定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逾期未归还借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20000元贷款。借款期间,被告仅偿还了2014年3月28日前的利息,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4年3月28日至今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形成本案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费伟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人费伟,借款金额为20000元,用于养牛,借款月利率为8.4563‰,该借款定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逾期未归还按合同约定利息加收50%的罚息。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费伟发放了20000元贷款。被告费伟付息至2014年3月28日后,就未再还本付息,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4年3月28日后的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形成本案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息收据、安岳县通贤镇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费伟向原告借款的法律事实成立。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酿成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20000元贷款,原告即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责任。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了2014年3月28日前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4年3月28日至今的利息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欠息之日起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费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中明

审 判 员  廖玉梅

人民陪审员  杨方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坤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