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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737号

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与段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段芳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737号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梁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芳梅,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北省枝江市,现住云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通知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世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麦绮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