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仙林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金建康。被执行人黄维鑫,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林建青,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王存军,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黄维鑫、林建青、王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2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抵押权不属于本案申请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黄维鑫、林建青、王存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