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杨勤,男,生于1988年3月2日,汉族。
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来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勤与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勤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并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经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来平做工作,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己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如文
审判员 XX强
审判员 郭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光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