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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执802号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长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长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长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008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长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长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长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长裕(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8650.3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凌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