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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777号

邓庆军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庆军,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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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邓庆军

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庆军与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庆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了全部欠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