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195号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601A。注册号370100400007992。法定代表人王梅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婷,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刘菊玲,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永红,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玲、刘新军、李永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18元,原告自行负担217元。
审 判 长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