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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195号

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玲、刘新军、李永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菊玲,刘新军,李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195号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601A。注册号370100400007992。法定代表人王梅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婷,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刘菊玲,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永红,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玲、刘新军、李永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18元,原告自行负担217元。

审 判 长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