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713号
原告:游丙辉,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罗春霞,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项智平,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丙辉与被告罗春霞、项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丙辉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毛亚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雪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