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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713号

游丙辉与罗春霞、项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丙辉,罗春霞,项智平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713号

原告:游丙辉,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罗春霞,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项智平,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丙辉与被告罗春霞、项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丙辉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毛亚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雪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