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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291号之一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魏年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魏年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翠英,女,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年喜,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魏年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年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魏年喜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年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红星

审判员  张红军

审判员  贾普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