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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020号之二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建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马建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建雄,男。本院执行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建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租赁费87597.32元、违约金(截止至2015年4月28日记7934.62元,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租赁费的1.2‰/天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60元、申请执行费14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