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06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负责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告代娜,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代娜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2元。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恩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