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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540号

刘雪梅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540号原告刘雪梅,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主,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刘雪梅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雪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雪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霍振宇

人民陪审员  孔 勤

人民陪审员  郭 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戴 蕾

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