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540号原告刘雪梅,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主,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刘雪梅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雪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雪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霍振宇
人民陪审员 孔 勤
人民陪审员 郭 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戴 蕾
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