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6-1号

林佳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佳,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6-1号

申请人:林佳。

被

申请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号。

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佳诉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0万元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林佳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40031900262200815号)项下的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扬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

二、扣留林佳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40031900262200815号)项下的保险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思孝

审 判 员  张昌安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方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