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异3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高安祺。被执行人陈兆平,无业,现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田惠(曾用名田小华),淮安市××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高安祺与陈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安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田惠为(2014)浦执字第00987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6日,本院受理了高安祺与陈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祺举证2013年12月27日借条一张,称陈兆平向其借款4.5万元用于做生意。当日,陈兆平与高安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陈兆平欠原告高安祺借款45000元,被告在2014年6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若被告陈兆平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高安祺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中未履行的部分,并要求陈兆平承担违约金1000元。
三、原告高安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陈兆平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生效后,陈兆平未按约定内容履行给付义务,高安祺遂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陈兆平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浦执字第00987号。另查明:2006年11月30日,陈兆平和田惠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6日,陈兆平和田惠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虽为夫妻一方,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陈兆平向申请执行人高安祺借款系发生在其与田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兆平和田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陈兆平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追加田惠为被执行人,故异议人高安祺申请追加田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田惠为(2014)浦执字第00987号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宜余
代理
审判员 卢开旭
代理
审判员 李 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兆娣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