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3380号

李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80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司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司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