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80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司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司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秋雷